(一) |
病原:
愛滋病就是後天免疫缺乏症後群(Acquired Immunodeficency Syndrome˙AIDS),由人類缺乏病毒(Human
Immnuodeficiency Virus ;HIV)俗稱愛滋病毒。 |
(二) |
病因:
愛滋病會破壞人類的免疫系統,使人類失去抵抗病原體的能力,導至病毒、細菌、黴菌、原蟲等,輕易進入人體,而引發各種疾病及發生惡性腫瘤,最後百病具發而喪失寶貴的生命。感染愛滋病毒後,通常不會立刻發病,可能在感染後六個月、十年甚至更久以後,才有症狀發生。
臺灣地區自從民國73發現地一位愛滋病患以來,至85年11月止,已發現1,274位感染者,其中並有400人業已發病,但這僅僅是冰山的一角實際感染人數絕對不止如此,且增加速度極為快速。
1,274位感染中本國籍有1,135人,外國籍137人。本國籍之感染個案,男性有1,047人,占92.2%;女性有88人,占7.8%。感染者的年齡要集中於20-39歲之間,約占69.2%,另外感染中異性戀者占大多數(40%),其次為男同性戀者(20.7%)和男雙性戀者(17.9%);因輸血而被感染的人不到百分之一。 |
(三) |
愛滋病是怎樣傳染的?
愛滋病有三大傳染途境:
1. |
性行為傳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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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愛滋病毒帶原者發生口腔、肛門、陰道等
方式之性交或其它體液交換時,均有受感染的可能。 |
2. |
血液傳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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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輸進被愛滋病毒污染的血液或血液製劑。 |
(2) |
與感染愛滋病毒之靜脈藥癮者共同注射針頭、針筒。 |
(3) |
接受愛滋病毒帶原者之器官遺植及其捐贈之精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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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母子垂直傳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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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也會由其已感染病毒的母親,在妊娠期、生產期,或因受乳而得到愛滋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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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哪些人可能受到愛滋病毒(HIV)的感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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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只要接觸到愛滋病毒就可能受到感染。 |
2. |
雖然男同性戀者是最先被發現的愛滋病高危險行為者,但目前已不只於同性戀者,異性戀者的病例越來越多,許多地區已凌駕於同性戀者。 |
3. |
共同注射器之藥癮者、長期使用成癮藥物者。 |
4. |
注射未經篩檢的血液或其製劑者。 |
5. |
感染的孕婦,其胎兒受感染的機會約15-50%。 |
6. |
多重性伴侶者,性伴侶越複雜,感染機會也越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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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什麼是空窗期?什麼是潛浮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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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愛滋病毒侵入人體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血液才會呈現陽性反應。
這期間因人而異,大多數人受到愛滋病毒感染後,約六至十二週後(有時可能會長到十三個月),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因此在感染後的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呈陰性反應,這即是所謂的「空窗期」(Window
Period)。因此,在感染愛滋病毒後,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檢查出是否已感染病毒。 |
2. |
「潛浮期」是指愛滋病潛浮在人體中,而沒有任何臨床症狀產生的這段時期。快則半年,慢則十幾年尚未發病,平均約5-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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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什麼是愛滋病感染者?什麼是愛滋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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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遭受愛滋毒感染,尚無任何臨床症狀,而處在潛浮期狀態,稱之為愛滋病感染者。
如果出現臨床症狀就稱之為愛滋病患者。受愛滋病毒一旦感染後,會造成終身帶原。因為感染者體內含有愛滋病毒,隨時都會傳染給別人,因此感染者終身不可捐血或捐贈器官等;感染者若是女性,更要實施避孕與墮胎。
通常在感染後5-10天內會發病且其致死率極高。我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公布後天免疫缺乏症後群防治條例以防止愛滋病之感染、蔓延及維護國民健康。
本條例共有二十二條,其中第十五條針對感染者之行為加以規範其條文如下:「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隱瞞而與他人有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迷明知自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遺植給他人使用,致傳染於者,亦同。」 |
(七) |
愛滋病的發病過程及症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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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病感染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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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帶原者在經數週或數月會出現急性症狀:
淋巴線腫、脾腫、出汗、發燒、疲倦、皮膚發疹、肌肉關節疼痛、咽喉疼痛等。這些非特異症狀不一定即代表已經感染愛滋病毒,應由醫生做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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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數天或數週後,以上症狀會消失,進入潛浮期,歷時半年至十年或更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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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帶原者,可能發生全身性淋巴現線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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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發展為愛滋病,可能症狀為體重急劇減輕(10﹪以上)、疲倦、夜間倒汗、持續發燒(三個月以上)、下痢、淋巴線腫大,以及出現卡波西氏肉瘤、肺囊蟲發炎、泡疹、白色練念珠菌症、梅毒、結核病等伺機性傳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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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